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建立激励机制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来源:中国矿业报 时间:2019-10-28 15:50 热度:
10月22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建立激励机制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意见》由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起草,遵循“谁修复、谁受益”原则,旨在通过推行市场化运作、开发式治理、科学性利用的模式,解决矿山生态修复历史欠账多、现实矛盾多,“旧账”未还、“新账”又欠等突出问题,破解资金投入不足瓶颈制约,加快推进修复工作。
《意见》提出了包括据实核定矿区土地利用现状地类、科学制订矿区自然资源利用方案、鼓励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实行差别化土地供应、盘活生产建设矿山存量建设用地、推动矿山修复土地指标交易、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加强监督管理等在内的8条建议。
具体来看,《意见》强化了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引领作用,按修复后的功能对鼓励政策做了明确,对修复主体做了分类鼓励。
要求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据实调查矿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其中,对因采矿塌陷等确实无法恢复的农用地,报部核定后,可以变更为未利用地,并纳入全国国土空间规划,地方人民政府因地制宜组织进行生态修复和综合利用。要求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历史现实问题,尊重土地权利人意见,结合生态功能修复和后续资源开发利用、产业发展等需求,合理确定矿区内农用地、建设用地和生态用地等各类空间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制订矿山系统修复、资源综合利用方案。
鼓励生产建设矿山边开采、边修复。其中,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将本企业废弃的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的,可按照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腾退出的建设用地规模优先用于本企业在省域范围内新采矿活动所需建设用地指标,节余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修复成耕地的,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可优先用于本企业采矿活动新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节余指标可以在省域内流转使用。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矿山企业可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用于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生产建设矿山将废弃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用于兴办国家支持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5年。
对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而产生的土石料,修复主体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对外进行销售。
鼓励生产建设矿山与社会资本合作进行矿山生态修复利用。
鼓励各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矿山修复后土地上发展旅游观光、农业综合开发、养老服务等产业。其它符合协议供地条件的,修复主体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各类用地采取分类管理。
社会资本投入历史遗留矿山修复的,可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取得各类指标流转收益。
监管方面,《意见》提出,建立多方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探索建立修复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积累制度。加强对矿山修复形成的农用地质量监管和涉及废弃土石料处置项目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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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意见》由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起草,遵循“谁修复、谁受益”原则,旨在通过推行市场化运作、开发式治理、科学性利用的模式,解决矿山生态修复历史欠账多、现实矛盾多,“旧账”未还、“新账”又欠等突出问题,破解资金投入不足瓶颈制约,加快推进修复工作。
《意见》提出了包括据实核定矿区土地利用现状地类、科学制订矿区自然资源利用方案、鼓励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实行差别化土地供应、盘活生产建设矿山存量建设用地、推动矿山修复土地指标交易、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加强监督管理等在内的8条建议。
具体来看,《意见》强化了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引领作用,按修复后的功能对鼓励政策做了明确,对修复主体做了分类鼓励。
要求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据实调查矿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其中,对因采矿塌陷等确实无法恢复的农用地,报部核定后,可以变更为未利用地,并纳入全国国土空间规划,地方人民政府因地制宜组织进行生态修复和综合利用。要求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历史现实问题,尊重土地权利人意见,结合生态功能修复和后续资源开发利用、产业发展等需求,合理确定矿区内农用地、建设用地和生态用地等各类空间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制订矿山系统修复、资源综合利用方案。
鼓励生产建设矿山边开采、边修复。其中,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将本企业废弃的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的,可按照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腾退出的建设用地规模优先用于本企业在省域范围内新采矿活动所需建设用地指标,节余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修复成耕地的,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可优先用于本企业采矿活动新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节余指标可以在省域内流转使用。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矿山企业可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用于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生产建设矿山将废弃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用于兴办国家支持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5年。
对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而产生的土石料,修复主体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对外进行销售。
鼓励生产建设矿山与社会资本合作进行矿山生态修复利用。
鼓励各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矿山修复后土地上发展旅游观光、农业综合开发、养老服务等产业。其它符合协议供地条件的,修复主体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各类用地采取分类管理。
社会资本投入历史遗留矿山修复的,可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取得各类指标流转收益。
监管方面,《意见》提出,建立多方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探索建立修复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积累制度。加强对矿山修复形成的农用地质量监管和涉及废弃土石料处置项目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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